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1.登记类型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2.适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形,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被确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最高额抵押确定登记完成后,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一般抵押权。
(1)最高额确定期间期满的;
(2)未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请求确定债权的
(3)不动产被查封、扣押的;
(4)债务人或者抵押人被宣布破产或者撤销的;
(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3.申请主体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抵押人被宣布破产或者撤销的,由清算组或者继受权利的当事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4.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文本下载 |
备注 |
1 |
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电子 |
#示例文本
#空白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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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身份证明 |
原件 |
纸质/电子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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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原件 |
纸质/电子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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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材料 |
原件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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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提交电子材料、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凡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无需提交。
5.办理步骤
一窗办理服务流程
l 申请人通过预约或现场取号,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登记并提交材料。(/)
l 根据短信提示完成缴费、缴税,现场领取或申请免费寄送证书。(/)
6.办理时限(承诺时间)
16:00前受理完成的案卷当日办结。
7.收费标准(含免收)
(1)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2)抵押权人属于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或者以海域使用权抵押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8.温馨提示
1)请登录“自贸青岛”微信公众号或“青岛网上房地产”网站或在“青e办”、“爱山东”app上进行网上预约办理业务,企业办理该项业务无须预约,在企业服务专区直接办理。
2)预约完成后,请到不动产登记窗口换取号码,按预约时间等候叫号。
3)抵押人属于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应提交为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且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4)抵押不动产上存在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应提交已知悉风险的《承诺书》。
5)在综合窗口申请登记时,可自愿申请免费“快递寄证”服务。
6)登录“自贸青岛”微信公众号或“青岛网上房地产”网站,进入“进度查询”,可自主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7)不动产登记费可登录“自贸青岛”微信公众号或“青岛网上房地产”网站进行网上缴费。
8)权利人缴费后,可登录“自贸青岛”微信公众号或“青岛网上房地产”网站查看和下载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
咨询电话:0532-82660001
地址: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鹏湾路68号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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