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
1.登记类型: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
2.适用条件:
已经登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流转期限到期的;
(2)林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
(3)林地依法征收的;
(4)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
(5)不动产灭失的;
(6)依法解除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7)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利消灭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申请主体: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林地经营权权利人。
4.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文本下载 |
备注 |
1 |
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电子 |
#示例文本
#空白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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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身份证明 |
原件 |
纸质/电子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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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动产权证书 |
原件 |
纸质/电子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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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
原件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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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2)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
(3)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设有抵押权、地役权、经营权或者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经营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4)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5)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
注:提交电子材料、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凡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无需提交。
5.办理步骤
(1)一网通办服务流程
1)网上申请
l 申请人登录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进行身份认证和用户注册(/)。
l 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请并提交材料。()
注:需现场验证的,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携带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验证并领取证书。
(2)一窗办理服务流程
l 申请人无须预约或现场取号,在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登记并提交材料。
6.办理时限(承诺时间)
即时办结(登记事项所需实地查看时间不计算在内)。
7.收费标准
不收费。
8.温馨提示
1)不动产登记事项登簿前,因林地、林木灭失的,应实地查看,期限为3个工作日。
2)申请登记时,可自愿申请免费“快递寄证”服务。
3)登录“自贸青岛”微信公众号或“青岛网上房地产”网站,进入“进度查询”,可自主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咨询电话:0532-82660001
地址: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鹏湾路68号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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