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片区营商环境,促进执法与服务相融合,规范应急管理领域行政执法,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针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结合区域实际,就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制定《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
二、政策参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
3.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
三、主要内容
《清单》中对不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执行程序等做出了规定:
1.适用对象。《清单》适用于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和西海岸综合保税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2.适用条件。《清单》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提出了应当同时满足的基本条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未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适用情形等。针对不同违法行为提出了附加条件。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提出了兜底性条款:未在清单列明的其他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经集体讨论决定,不予处罚。
3.执行程序。《清单》对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办理,做出了初步调查、责令改正、复查验收、案件办理和加强教育等程序性规定,确保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4.工作要求。《清单》对于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提出了准确把握标准、规范依法办理、加强行政指导等要求,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实施时间
本清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五、本清单由区规划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负责解释。
六、咨询电话:0532-8676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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