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目的
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流程再造,切实优化全区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许可〔仅适用于申请办理仅从事纯票据往来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许可〕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审批和审管联动效率。
二、主要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2号)等。
三、适用范围
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9.12 平方公里,围网外配套区2.85 平方公里和西海岸综合保税区2.01平方公里。
四、主要内容
1.加强项目引进审查。对于拟到我区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事前认定。
2.实行注册地址“一企一址”。企业在提交危化品经营许可前需现场勘验。企业申请经营地址承诺制的,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经营场所承诺书》。
3.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依企业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主要负责人(法人兼任的除外)、安全管理人员须在本公司缴纳社保,由企业承诺许可后六个月内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发现未按承诺事项履行的,有经营异常的(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反馈有问题的),对相关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责令其按照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注销。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六、本方案由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七、咨询电话:867696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