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发〔2019〕9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青岛自贸片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项目加速落地建设,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带方案出让解释
建设用地使用权带方案出让是指项目用地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公示前,先行编制拟出让用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经审查后,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的一部分,竞得人取得土地后,即可申请办理工程规划建设等手续,实现“拿地即开工”。
三、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发〔2019〕9号)要求,制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带方案出让流程,结合青岛自贸片区实际进一步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部门等有关事项,在此原有政策基础上优化规划审批部分流程。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适用于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范围内青岛自贸片区范围内新建工业(含标准厂房)、物流仓储、重点区域等建设项目及管委研究确定的其他项目,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长期有效。
五、注意事项
土地竞得人应严格按照土地招拍挂确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原则上不得对方案进行变更。因技术规范、场地施工条件、工艺水平优化等确有必要原因,不影响整体建筑结构及规划布局的情况下,可申请对建筑立面、场地交通组织等进行局部变更,变更事项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六、本意见由规划建设部(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86769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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