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决策部署,打造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青岛自贸片区)营商环境,提升青岛自贸片区排水设施配套能力和效率,制定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排水设施“微配套”工程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二、文件制定依据
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等文件要求,结合青岛自贸片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三、文件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青岛自贸片区全域范围。
四、文件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内容包含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资金来源、工作机制、其他要求和附则等六大方面。
五、创新举措
(一)提前介入机制。项目施工阶段,由项目投资主体到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实施排水设施“微配套”工程,规划建设部门组织城市维护服务单位查看项目现场,微配套单位结合周边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排水设施“微配套”工程实施方案,报规划建设部门同意后及时组织实施。
(二)零费用机制。为项目实施的排水设施“微配套”工程项目费用,由财政资金统筹,建设项目投资主体不承担相关费用。
(三)过程管控机制。微配套单位应建立排水设施“微配套”工程管理台账,对排水设施“微配套”工程介入实施工作全过程管控,形成项目档案资料。
(四)动态监管机制。规划建设部门严格审批管理,建设单位和微配套单位按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及验收,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及时做好年度部门预算及排水设施“微配套”工程的结算审计和费用拨付工作。
六、政策有效期
本《意见》有效期自2024年9月2日至2027年9月1日。
联系电话:86766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