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工委管委、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工委管委印发《青岛自贸片区利用外资奖励政策》(以下简称《奖励政策》),现对《奖励政策》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资引进政策的通知》(鲁商字〔2022〕138号),参照其他区域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资奖励政策,制定本政策。
二、主要内容
第一条 对年实际到账外资3000万美元(含)及以上的新设和增资项目(不含住宅类房地产业、金融业、类金融业及“两高”项目,下同),按投向实际生产经营的外资使用金额的3%给予奖励。对年实际到账外资1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新设和增资项目,按投向实际生产经营的外资使用金额的2%给予奖励。对年实际到账外资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新设和增资项目,按投向实际生产经营的外资使用金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到位年度12月31日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后拨付给企业)。
第二条 对年实际到账外资3000万美元(含)及以上的新设和增资的投资性公司(包含基金公司、投资公司),按其到账资金投向的区域分档奖励,对于投向青岛自贸片区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按照3%进行奖励;对于投向青岛自贸片区以外青岛市内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按照2%进行奖励;对于投向青岛市以外山东省内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按照1%进行奖励。对年实际到账外资1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新设和增资的投资性公司,对于投向青岛自贸片区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按照2%进行奖励;对于投向青岛自贸片区以外青岛市内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按照1%进行奖励;对于投向青岛市以外山东省内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按照0.5%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按到位年度12月31日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后拨付给企业)。
第三条 年度到账外资专项奖励资金预算实行封顶,该政策实施首年奖励资金兑现总额不超过5500万元人民币(不含一事一议项目奖励),之后年度到账外资专项奖励资金总额根据年度到账外资工作目标增幅上浮一定比例。每年度到账外资专项奖励资金申请金额超出预算封顶金额时,兑现金额则按同比例统一进行核减。
三、申报程序
(一)资金申请。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按照《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扶持资金审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即申即享”类政策兑现流程通过“青岛自贸片区政策云” 平台提交申报材料。
(二)绩效评估。相关主管部门接收初审结果材料后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经营情况绩效评价。通过评价项目进入扶持资金复审名单。
(三)资金复审和拨付。复审名单企业和奖励资金按“即申即享”类政策兑现流程抽查、公示后,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拨付给受奖励企业。
四、执行日期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15日符合条件的参照本政策执行。
五、政策咨询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0532-86761160、8676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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