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自贸片区各部委,区直单位,区直属企业、青岛中德生态园各部委:
现将《青岛自贸片区自贸菁英卡(码)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青岛片区(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工委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中德生态园工委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
(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委
青岛中德生态园(青岛国际经济合作区)管委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自贸片区自贸菁英卡(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青岛自贸片区人才服务体系,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青岛市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实施办法》(青人社发〔2022〕1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加快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人才集聚高地建设的若干措施》(青自贸发〔2022〕48号)、《青岛自贸片区青年科技人才评价认定实施办法(试行)》(自贸中德发〔2024〕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贸菁英卡(码)”,是整合集成各项人才服务政策、服务资源,为符合条件的人才在青岛自贸片区创新创业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的载体。
第三条 “自贸菁英卡(码)”管理服务工作,在青岛自贸片区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党群工作部(工委人才办,下同)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党群工作部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颁发“自贸菁英卡(码)”,人才凭“自贸菁英卡(码)”享受相关服务待遇。
第二章 发放对象与标准
第五条 “自贸菁英卡(码)”发放对象为青岛自贸片区范围内注册并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引进培育的各类人才,具体包括:
(一)符合《关于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及有关资金发放的实施细则》(青自贸人组办发〔2023〕1号)、《关于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国际人才评价认定及生活补贴发放的实施细则》(青自贸人组办发〔2023〕2号)、《青岛自贸片区青年科技人才评价认定实施办法(试行)》(自贸中德发〔2024〕5号)等文件要求的高层次人才、国际人才及青年科技人才。
(二)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根据部门职能和产业发展需求,定期提出推荐发放对象人员名单,党群工作部结合《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有关范围提出相对应的人才类别或层次建议,经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核同意后,纳入“自贸菁英卡(码)”的服务对象。
第六条 “自贸菁英卡(码)”按照“年度补贴总额控制和单项服务总额控制”并行的原则,设定费用预算上限。年度总额控制标准为a类3万元/人、b类2万元/人、c类1万元/人、d类0.8万元/人、e类0.5万元/人;单项服务事项总额控制标准详见《青岛自贸片区自贸菁英卡(码)服务事项清单》。第一层次国际人才对应d类高层次人才标准享受有关服务事项,第二、三层次国际人才及青年科技人才对应e类高层次人才标准享受有关服务事项。
第三章 申办流程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免申即享、集中认定两种方式办理“自贸菁英卡(码)”。
(一)免申即享。在申报青岛自贸片区各类人才政策时,经党群工作部根据相关材料审核认定的人才,即时将有关信息在“人才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自贸菁英人才数据库”中完善登记,并直接发放“自贸菁英卡(码)”,人才可在“自贸菁英卡(码)”平台认证个人信息后享受相关服务。
(二)集中认定。党群工作部定期集中组织申报,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党群工作部制发申报通知,组织企业人才申报。
2.用人单位在“人才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注册账号,在“英才选拔系统”下载《青岛自贸片区“自贸菁英卡(码)”认定申报表》,填报盖章后附证明材料上传。
3.党群工作部会同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初步审核无异议的,经备案后即可颁发“自贸菁英卡(码)”;审核有异议的,需提交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可予以颁发。
第八条 对在服务期限内遗失自贸菁英卡实体卡且有补办需求的,可由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流程申请补办。
(一)用人单位在“人才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注册账号,在“英才选拔系统——自贸菁英卡(码)——补办”提交《青岛自贸片区自贸菁英卡实体卡补办申请表》,填报盖章后附材料上传。
(二)党群工作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补发自贸菁英卡。
第四章 管理及服务事项
第九条 服务期内,人才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用人单位及时在系统中进行变更并提交证明材料。
第十条 当人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自贸菁英卡(码)”服务。
(一)已办理退休手续或不在片区企业继续工作(含柔性引才合作期满)的。
(二)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申办“自贸菁英卡(码)”的。
(三)有违法、违纪或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 “自贸菁英卡(码)”服务事项主要为社会服务类。坚持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协调整合社会力量和服务资源,为人才提供个性化、便利化服务。
第十二条 服务事项实施动态调整。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人才服务工作需求,提出《服务事项清单》的调整建议,经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期内资金上限200万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青岛自贸片区自贸菁英卡(码)服务事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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