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部委,区直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涉氨制冷企业升级改造补助方案》已经青岛自贸片区工委会议研究,现予以印发。2024年6月20日印发的《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涉氨制冷企业升级改造补助方案》(青自贸综发〔2024〕22号)同时废止。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综合部
2024年12月9日
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涉氨制冷企业升级改造补助方案
涉氨制冷行业历来是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领域。氨有毒可燃,易因泄漏导致人员中毒和火灾爆炸,涉氨制冷企业液氨泄漏事故多发。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省市以及工委管委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部署要求,最大限度降低片区涉氨制冷行业安全风险,加强风险管控,有效防范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推动企业积极进行氨制冷系统升级改造与提质增效,保障片区高质量安全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涉氨制冷企业改造补助范围
鼓励片区涉氨制冷企业进行氨制冷系统升级改造,对完成改造的涉氨制冷企业进行奖励补助。
二、涉氨制冷企业改造鼓励政策
为推动涉氨企业积极进行制冷系统改造与提质增效,管委给予政策扶持。
(一)政策有效期
2024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改造的,给予奖励补助。2025年7月1日之后完成改造的,不予补助。改造完成时间以通过工程改造现场复核的时间为准,企业改造成本审核时间不计入改造期间。
(二)补助标准
由企业申请并经管委批准,补助费用以制冷系统氨量为计算依据,按照每吨液氨1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且不超过改造成本的50%。制冷系统氨量以2023年青岛中油华东院安全环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氨制冷企业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中重大危险源辨识核准的氨液充注量为准(或者以氨制冷系统首次充注的液氨量为准,具体以充装发票载明的数据为准)。改造成本为新型冷媒制冷系统设计安装费用(具体包括:制冷系统设计费用、制冷介质费用、制冷系统设施设备及安全设施设备购置与安装调试费用)。
(三)补助条件
上述更新改造补助费用需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于2025年12月31日前兑现:
1.改造企业需拆除原有液氨制冷设备并更新为安全性高的新型制冷剂制冷设备且保证设备处于安全运行状态,涉及特种设备的,应依法办理旧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新安装特种设备要依法办理开工告知、监督检验、使用登记,并强化特种设备管理,确保安全使用;
2.改造期间未发生液氨泄露事故或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三、涉氨制冷企业改造实施程序
(一)企业提报改造方案
企业填报《涉氨制冷拟改造企业登记表》(附件1),并形成氨制冷改造方案,一并报规划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同时告知审批管理部(市场监管局)。氨制冷改造方案至少要包含制冷介质选用、制冷系统设计单位、制冷系统安装施工单位、制冷系统主要设施设备与基本工艺流程图、改造预算成本等内容。
(二)改造提升复核
企业应于改造完成之日起向规划建设部(应急管理部)提报氨制冷改造完成报告以及氨制冷改造复核申请,规划建设部(应急管理部)组织具有冷库设计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改造工程现场复核,财政金融部组织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改造成本复核,由复核第三方单位出具相关复核报告。有关复核报告同时报规划建设部(应急管理部)。
(三)奖励实施
规划建设部(应急管理部)根据上述有关复核情况核算企业奖励资金,形成氨企改造奖励报告报请管委批准后予以实施。
四、涉氨制冷企业后续监管
对风险评估发现的消防泵房、冷凝水泵房未取得规划手续问题,由相关部门依职责落实,区安委会办公室做好落实督导。对截至2025年6月底既不主动改造又不主动退出,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涉氨制冷企业,由管委及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涉氨制冷拟改造企业登记表
2.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涉氨制冷改造工程现场复核意见表
3.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涉氨制冷改造成本复核意见表
附件1
涉氨制冷拟改造企业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地 址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冷库建筑面积(m2) |
新制冷介质名称(型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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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涉氨制冷改造工程现场复核意见表
时间: 年 月 日
被复核单位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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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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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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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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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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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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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改造
现场复核意见 |
(可另附报告)
复核单位及人员盖章签字: |
确认单位 |
规划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及人员盖章签字: |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规划建设部(应急管理部)、氨企改造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3
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涉氨制冷改造成本复核意见表
时间: 年 月 日
被复核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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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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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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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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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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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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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成本
复核意见 |
(可另附报告)
复核单位及人员盖章签字: |
确认单位 |
财政金融部及人员盖章签字: |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财政金融部、规划建设部(应急管理部)、氨企改造单位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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