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岛市委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工委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中德生态园工委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委 青岛中德生态园(青岛国际经济合作区)管委印发《青岛自贸片区青年科技人才评价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九游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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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自贸片区 发布时间:2024-09-26     中共青岛市委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工委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中德生态园工委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委 青岛中德生态园(青岛国际经济合作区)管委

岛自贸片区各部委,区直单位,区直属企业、青岛中德生态园各部委:

    现将《青岛自贸片区青年科技人才评价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青岛片区(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工委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中德生态园工委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

(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委

青岛中德生态园(青岛国际经济合作区)管委

2024年926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自贸片区青年科技人才评价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年创新人才的发现、选拔、培养机制,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引才、育才、用才、留才等方面的主体作用,逐步构建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全面加强重点产业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结合青岛自贸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年科技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具备一定的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对企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年龄在45周岁以内的人才。

第三条  青年科技人才评价认定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向用人主体授权,评价主体为用人单,认定备案主体为青岛自贸片区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工委人才办

  青年科技人才的评价认定实行总量控制。本办法试行期间,工委人才办每年组织开展1次评价认定工作,3最多评价认定100名青年科技人才。同一人才只能入选1次。

  已被认定为青岛自贸片d类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不再纳入申报范围。

 

第二章  评价认定原则

第六条  青年科技人才的评价认定,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基本原则,破除论文、职称、学历、奖项等限制,重点把握以下原则:

(一)突出专能,自主评价。破除“四唯”倾向,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基于科研领域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等,由用人单位自主设立专业性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人才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进行科学评价。

(二)鼓励创新,崇尚实干。自主评价坚持以用为本,突出领先性、专业性、创新性,以实际成果和贡献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重点关注创新创业一线中敢于提出新理论、开辟新领域、探索新路径、形成新成果,具有科技创新潜力的青年科技人才。 

)统筹兼顾,注重结构。统筹不同领域、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以及符合未来发展趋势和新兴领域的人才需求,构建一既符合当前需求又具备前瞻性的人才评价认定及储备体系,确保评价标准的实用性和灵活性。

 

章  评价认定条件

  参与自主评价的用人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自贸片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片区依法纳税

(二)近3年获评以下称号之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独角兽”“瞪羚”“雏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

(三)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拥有固定的技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拥有主营业务相关知识产权。

用人单位为近2年创办且创始人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不受第七条(二)(三)所列条件限制,但35周岁以内的人才占比不得低于50%

条  参与自主评价的人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劳动)合同,在青岛自贸片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现用人单位工作且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

(二)年龄为45周岁(含)以内,研究方向符合青岛自贸片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综合素质高、具有较强科研学习能力和坚实的知识体系;

(三)符合以下6条件之一:科研团队带头人或核心骨干成员,近3带头研发的产品为企业创造较高经济效益或节省较高成本,3年有原创的代表作或者代表性成果,年度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的计缴所得税年度薪酬达到40元及以上有《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职业资格需求目录》中的境外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关岗位工作企业带来其他重要贡献以上需要企业提供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等依据

 

章  评价认定程序

  青年科技人才的评价认定及备案依托“青岛自贸片区人才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英才选拔”系统(以下简称“英才选拔平台”)开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委人才办每年在英才选拔平台发布青年科技人才评价认定及备案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在企业内部自主开展评价工作,制定具体评选方案,择优推荐提名人选。评选方案须坚持第二章所列的评价认定原则。

(三)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上传推荐提名人选汇总表(须根据自主评价结果进行排序)、申请书、证明材料和评选方案等申报材料。原则上每年推荐提名人选不超过3人。

(四)工委人才办组织相关人才职能部门及外聘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评选方案和提名人选分别打分,按得分对提名人选进行排序,原则上取前100名为候选人选。

(五)工委人才办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人才所属领域、所在岗位等情况对候选人选进行分组,并设定不同的评价指标,通过组织路演、大赛或答辩等方式,择优确定30-40名优秀者为拟认定人选。其中:前5名为i类青年科技人才,6-15名为ii类青年科技人才,其余为iii类青年科技人才。未被确定为拟认定人选的,纳入青岛自贸片区储备人才池,次年可直接参加路演、大赛或答辩竞争,不占用用人单位当年度推荐名额。

(六)将拟认定人选提交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在英才选拔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认定为“青岛自贸片区青年科技人才”并予以备案。

  

章  奖励与考核

条  经认定备案的青年科技人才,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提报评选当年度工作总结和评选次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任务,经用人单位审核后,提报工委人才办,作为考核的依据。

十一条  青年科技人才自备案之日起,即可通过“免申即享”方式,按照“e类人才”标准享受自贸菁英卡()有关服务事项;对用人单位分别按照i15万元/人、ii10万元/人、iii5万元/人的标准发放育才奖励。育才奖励资金采取分期拨付方式:首期50%奖励资金在备案完成的次月发放,剩余50%根据次年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  工委人才办负责组织对青年科技人才的考核。用人单位根据要求组织被考核的青年科技人才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考核采取书面资料审核、实地考察、座谈会交流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青年科技人才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在用人单位作用发挥情况,本人和用人单位所获各级荣誉表彰情况等

第十条  青年科技人才考核合格的,继续发放用人单位育才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停发用人单位育才奖励。

十四条  经发现用人单位和人才在评、考核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取消相关服务待遇追回用人单位因此享受的育才奖励永久取消之后青年科技人才自主评价申报其他区级人才项目的资格

第十  青年科技人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由用人单位在30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工委人才办备案其资格、相关待遇以及用人单位因此享受的育才奖励自动终止以下情况但未及时报备的用人单位,取消其3年内青年科技人才自主评价和申报其他区级人才项目的资格。

(一)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

(二)因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片区的;

(三)入选其他人才项目,片区给予的区级配套超出青年科技人才待遇的;

(四)其他不适合继续保留青年科技人才资格的情形。

 

章  附  则

条  本办法施行期内奖励资金的上限为800万元。

条  本办法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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