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委关于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排水设施“微配套”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九游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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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自贸片区 发布时间:2024-08-20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区各部委,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直属企业: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排水设施“微配套”工程实施意见》已经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委 

2024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排水设施“微配套”工程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决策部署,打造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青岛自贸片区)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等文件要求,提升青岛自贸片区排水设施配套能力和效率,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区域

本实施意见适用青岛自贸片区全域范围。

(二)配套定义

本实施意见所称排水设施“微配套”工程是指从公共市政道路及管网的预留接驳点至项目地块红线的雨水、污水等“微配套”工程(即市政公用排水检查井至项目用地红线之间的连接管道)。

(三)适用对象

适用青岛自贸片区所有新建项目,即工业仓储企业、商业用户(含部队、学校、幼儿园等非居民用户),居民住宅小区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涉及省干线、快速路、轨道及河道等设施的复杂排水设施接入工程,不适用本意见。

二、职责分工

(一)招商服务部门(单位)负责向所服务的项目投资主体告知排水设施“微配套”要求和流程,并督促项目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微配套”工程需求。

(二)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统筹、调度排水设施“微配套”工程建设,负责实施排水设施“微配套”规划、建设及城市管理类审批;负责招标确定排水设施“微配套”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微配套单位)。

(三)区建设事权部门、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园区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及管网工程立项、建设、验收、移交工作。

1.对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及管网工程,处于设计阶段且未进行施工招标的,由建设单位结合产业项目规划审批方案及时调整设计方案。

2.对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及管网工程,尚未建设实施的,由建设单位结合产业项目规划审批方案及时进行设计变更,结合项目红线合理预留接驳位置。

3.对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及管网工程,处于建设实施阶段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充分做好周边项目(地块)雨水、污水方案调研,在建设期间做好雨水及污水管道预留预埋工作,以及充分考虑项目永久开口等事宜,确保预留管线接驳点距项目红线距离不超过1米;由建设单位研究制定配套设计变更方案并组织配套建设,相关费用纳入工程建设费用。

(四)微配套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排水设施“微配套”工程。

1.对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及管网工程,已建设完工且验收合格尚未移交城市维护服务单位的,由建设单位确认已完成工程量,由微配套单位负责、建设单位配合,实施排水设施“微配套”工程。

2.对已竣工移交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由微配套单位负责统筹项目(地块)设施“微配套”工程涉及的占挖掘、绿化迁移及恢复等工作。

(五)微配套单位负责相关排水设施“微配套”工程台账的建立、验收,财政部门、规划建设部门进行验收监督。验收合格符合城市公共设施管理范畴内的排水设施“微配套”工程及时纳入城市公共设施维护,后期维修及养护管理费用列入城市维护费。

(六)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对排水设施“微配套”工程进行结算审计。

三、资金来源

(一)建设单位承担费用

对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及管网工程,处于设计阶段或处于施工阶段尚未完工的,研究制定排水设施“微配套”设计方案并组织实施,相关费用纳入工程建设费用。

(二)财政资金承担费用

对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及管网工程,已建设完工尚未移交城市维护服务单位的或已移交城市维护服务单位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此产生的排水设施“微配套”工程费用,列入规划建设部门年度部门预算,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微配套单位按照排水设施“微配套”工程审计后的费用提报拨款申请,规划建设部门按照财政拨款程序进行微配套费用拨付。

四、工作机制

(一)提前介入机制。项目施工阶段,由项目投资主体到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实施排水设施“微配套”工程,规划建设部门组织城市维护服务单位查看项目现场,微配套单位结合周边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排水设施“微配套”工程实施方案,报规划建设部门同意后及时组织实施。

(二)零费用机制。为项目实施的排水设施“微配套”工程项目费用,由财政资金统筹,建设项目投资主体不承担相关费用。

(三)过程管控机制。微配套单位应建立排水设施微配套工程管理台账,对排水设施“微配套”工程介入实施工作全过程管控,形成项目档案资料。

(四)动态监管机制。规划建设部门严格审批管理,建设单位和微配套单位按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及验收,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及时做好年度部门预算及排水设施“微配套”工程的结算审计和费用拨付工作。

五、其他要求

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排水设施“微配套”服务工作,提升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质量和效率,积极推进片区共建共享服务局面,确保排水设施“微配套”工程及时验收和运行,保障项目正常建设及投产运营。

六、附则

本实施意见由青岛自贸片区规划建设部负责解释,自2024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日。

 

附件:青岛自贸片区排水设施“微配套”工程实施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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