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委关于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自贸助贷”实施方案》的通知-九游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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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自贸片区 发布时间:2024-06-19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关于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自贸贷”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各部委,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直属企业: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自贸贷”实施方案》已经2024年第6次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

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委

2024619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自贸助贷”实施方案

 

第一

第一条 为促进青岛自贸片区产业主体蓬勃发展,深化金融对外贸、先进制造及高成长性企业的支持力度,构建高效金融服务生态,切实解决企业实际困难,特制定“自贸助贷”实施方案。

第二条 “自贸助贷”秉持市场化导向,通过建立政府与银行、担保机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助推企业获得银行授信,拓宽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条 本方案所企业是指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后简称“片区”)工商注册,纳税额大于零,资信评级符合监管标准关键数据纳入片区统计,并符合片区主要产业发展导向的规上制造业、成长性企业及有实际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后简称企业”)

第四条 本方案所称合作机构是指按照本方案规定,依法对企业开展融资服务且在片区内设立的银行机构(简称合作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后简称“合作担保机构”)

第二章运行方式

第五条 青岛自贸片区财政金融部设立1亿元“自贸助贷”资金池,其中5000万元用于对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4000万元用于对企业的贷款利息补贴,1000万元用于对合作担保机构的补贴。

第六条 企业与合作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定价自愿选择合作方。申请本方案项下风险补偿或补贴的贷款仅限用于日常经营周转,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第七条 企业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企业需通过青岛市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后简称“青融通”,网址:

第八条 通过事前资质审批的企业在本方案有效期内从合作银行获得的贷款,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按照企业实付利息的30%给予贴息。贷款利息补贴总额预算上限2000万元/年,外贸企业、规上制造业、高成长性企业补贴4:3:3比例分配每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20万元/年,超出预算按比例统一核减,企业申请贴息无需再进行资质审核。

第九条 合作银行对放款前通过事前资质审批的企业提供的抵/质押贷款发生的本金损失由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按照5:5比例分担;合作银行对放款前完成事前资质审批的企业提供的信用贷款发生的本金损失由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按照7:3比例分担。

第十条 按照第九条规定进行风险补偿的,单一企业风险补偿不超过200万元,多家合作银行风险缓释按照贷款投放日期先后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合作担保机构对放款前完成事前资质审批的企业在本方案有效期内新增及续作融资担保业务发生额按照年化1%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500万元/年,风险资金池不予分担风险。

第十二条 在事前企业资质审批环节,片区各相关部门登录“青融通”政府端或青岛自贸区信用平台管理端对所负责认定与审核的事项进行确认,其中财政金融部负责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核,经济发展部负责对高成长性企业名单认定和审核,航运物流部负责对符合本方案的外贸企业名单认定和审核,统计与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名单认定和审核。

第十三条 青岛才企综合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后简称“才企集团”)作为自贸助贷的运营管理机构,为企业提供全流程咨询与协调服务职责涵盖:

()负责初审企业及合作担保机构提出的申请补贴金额,并将审核结果上报财政金融部进行审批。

()负责初审合作银行提出的风险补偿金额,并将审核结果上报财政金融部进行审批。

第三章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应充分履行风险管理职责,不得放松对贷款业务的管理,如发生贷款损失,应积极挽损,不得放任损失扩大,否则财政金融部可暂停或终止其合作资格。

第十五条 在本方案有效期内,合作银行针对企业发放的贷款出现逾期,应按照法律规定和贷款合同及时清收。若上述贷款逾期60天后仍不能全部追回逾欠本息,针对贷款中的本金损失,合作银行可按照本方案第十三条规定向才企集团提出风险补偿申请。才企集团对该风险补偿申请审核后,书面上报财政金融部审批,按程序启动风险补偿事项审批及资金划转程序。

第十六条 资金池进行补偿后,合作银行又追回的逾期欠款,应按比例弥补资金池的损失。合作银行应在收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原渠道返还

第十七条合作银行补偿率超过1%时,应暂停自贸助贷新增业务,在向片区财政金融部提交自查报告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恢复;累计补偿超过3%时,终止该银行合作资格。对合作银行被暂停新增业务或终止合作资格之前已授信的专项贷款,继续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承担偿还责任。如有贷款资金逾期未还、弄虚作假、骗取使用资金池资金的行为,合作银行停止发放贷款,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贷款及损失,企业年度信用评价予以减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合作银行存在弄虚作假、冒领资金、贷后监管不力、未充分履行追偿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等问题,应立即终止合作,要求银行返还违规求偿的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合作担保机构在担保业务开展过程中,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充分履行业务尽职调查、审批及贷后检查义务。若发生贷款资金逾欠情况,应承担相应的代偿责任,并履行追偿义务。一旦发现合作担保机构为获取补助,存在故意扩大担保业务规模,出现年累计代偿金额超过其净资产30%或出现大额代偿情况,严重影响了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应立即终止合作,要求合作担保机构返还补助金额,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由青岛自贸片区管委财政金融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每年7月1日—7月31日申报可享受的补贴。本政策与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自贸贷”资金池管理试行办法》(自贸管发〔2022〕12号)同步废止,收回相应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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