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综合部 青岛中德生态园管委综合协调部关于印发《青岛自贸片区中德生态园公共数据和数字资产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九游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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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自贸片区 发布时间:2024-05-20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自贸片区各部委,区直各单位,区直属企业;青岛中德生态园管委各部门:

《青岛自贸片区 中德生态园公共数据和数字资产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青岛自贸片区中德生态园第五次管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综合部 

青岛中德生态园管委综合协调部 

2024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自贸片区  中德生态园

公共数据和数字资产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加快建设一流数智园区,提升数字安全和共享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2022年12月2日)、《青岛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20〕15号)和有关数字化系统管理要求,结合片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青岛自贸片区、中德生态园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汇聚、管理、系统开发以及经授权不限行政区域的社会化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名词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管委部门和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其他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

本办法所称数字资产,是指直接或间接由财政全部或部分出资,开发建设形成的数字化系统或项目的软硬件资产。管委数字化系统或项目运行过程中合法收集的各类数据和采购服务由专业机构在相关业务中收集的数据也属于公共数据。依法依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进行社会化开发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共享,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依法使用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或者向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

 

第二章 公共数据开放与共享

第四条  【基本原则】公共数据开放与共享要在保护企业和个人隐私、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积极探索以模型、核验等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条  【使用范围】切实履行自贸使命,秉持开放创新的理念,对不承载个人信息和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数据,鼓励应用场景创新。

第六条  【使用原则】通过向自贸片区、中德生态园管委(以下简称管委)提交申请,经同意后由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授予有正当需求的企事业单位区域内公共数据使用权,鼓励和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企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

第三章 数据供给

第七条  【目录管理】公共数据原则上实行目录化管理。

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一体化大数据平台节点建设运行规范,对公共数据实行公开目录管理,明确公共数据的格式、分类、共享属性、开放属性、更新周期等内容,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质量管理】公共数据供给部门应当加强源头数据治理,确保数据准确性、时效性和完整性。

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审核、汇总公共数据目录,通过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公布,建立完善公共数据治理、质量核查和问题反馈机制,加强公共数据质量管理。

第九条  【数据汇聚】管委各部门、单位及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编制公共数据目录,收集或者存储本行业、本领域公共数据,按照“应归尽归”的原则及时向片区一体化大数据平台节点提报汇聚。

第十条  【数据支撑】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单位数据需求,在合法合规前提下依托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向自贸特色应用场景提供数据支撑以及进行数据回馈,形成数据供给及数据返还闭环管理需要共享跨层级、跨区域公共数据的, 应当通过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提出共享申请, 由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获取。

第十一条  【评价体系】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数据供给工作进行评价,建立公共数据开放指标自评体系(详见附件),各公共数据供给单位应当遵照指标自评体系完善数据供给,对未通过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评价的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或者暂停公共数据向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汇集。

 

第四章 数字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数据管理】申请公共数据应用,应说明用途和利用方式,经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同意,有条件开放的还需同时征求数据对应业务主管部门同意,预期有收益的提前约定收益分配方案报管委研究决策。管委各部门通过片区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申请,其他单位需向管委提交申请。

负责存储、治理公共数据的单位,不得擅自将公共数据用于开发产品、对外展示;确需应用的,需向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及数据对应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已申请公共数据的企事业单位,需每年向片区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公共数据使用绩效评价报告,无客户需求、无实际效益的不再授权使用。

第十三条  【数字资产管理】数字资产建设要严格遵守《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数智化建设及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青自贸综发〔2023〕16 号)。

加强数字资产后续管理,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做好数字系统或项目验收,依法依规纳入资产管理。项目开发企业等有关单位需向外部展示时,知识产权归属管委的,原则上应书面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并获同意,申明系统或项目所有权。

 

第五章 数字安全

第十四条  【分类分级管理】参考省、市公共数据目录,将数据划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有条件共享数据要明确共享条件,积极采用模型、核验等形式或经脱敏、脱密处理后向社会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依法依规予以保密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直接进入市场。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和各部门、单位及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要加强制度建设,采取技术措施,保障本领域、本环节的数据安全,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数据安全责任。

强化技术服务单位安全管理,签署相关保密协议,确保技术服务单位不得借机搜集和不经授权使用公共数据。技术服务单位明确内部安全管理机制,防止公共数据泄露,未经许可造成公共数据泄露,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  【权益保护】凡申请应用公共数据,市场化取得收益的要创新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包括且不限于部分上缴财政、国有平台公司代持等方式,保障公共数据供给使用的公共利益。

在数字资产项目建设过程中,除采购成品软件外,有条件的要主张软件系统的知识产权或与供应商共有知识产权,落实好源代码、技术资料和文档移交,防止软件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丧失。

 

第七章 评估和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评估机制】建立公共数据质量及使用评估机制。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数据质量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公共数据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评估要求】申请公共数据应用单位每年需根据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要求提交自评报告,包括并不限于安全保障、质量效益等方面内容,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十九条  【退出机制】评估结果分为通过评估、限期整改和未通过评估。

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申请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方案,30日内整改完成,向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再次评估。若评估结果仍为限期整改,按未通过评估办理

评估结果为未通过评估,则由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停止提供公共数据,并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已供给公共数据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第二十一条  【办法解释】本办法由经济发展部(大数据部)负责解释。


附件

青岛自贸片区公共数据开放指标自评体系

 

一级指标

(分值)

二级指标

(分值)

序号

三级指标

指标描述

分值

1.开放数据质量(35)

1.1规范性(8)

1

数据集规范

名称或内容规范,不包含错敏词、隐私泄露等问题。

4

2

目录名称规范

数据集名称符合目录标准规范,不能包含时间,字数不得超限(超过50个字),需明确所属区划。

4

1.2完整性(16)

3

数据容量

数据集中数据条数≥10条。

5

4

数据信息项完整

数据集中信息项≥2个。

5

5

数据单元格完整

被赋值的单元格数/(数据集行数*列数)≥0.7。

6

1.3准确性(11)

6

重复行数

重复行数/数据集行数<0.1。

5

7

内容与目录一致性

数据内容与目录名称含义一致,符合预期。

3

8

内容与字段一致性

数据内容与字段名称含义一致,符合预期。

3

2.调度管理效率(30)

2.1管理机制(12)

9

责任机制

明确内部责任机构及部门管理员,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填写正确。

3

10

目录更新机制

根据职责变更等情况,数据目录调整申请≤15个工作日。

4

11

数据覆盖全面

按照有业务就有数据、有系统就有数据的要求编制目录,并按照敏感级别厘定开放属性。

5

2.2及时性(8)

12

更新及时

能够按照设定的更新周期进行数据更新。

5

13

内容一致

基于时间戳,数据内容时间范围、记录数、频率分布或延迟时间符合业务实际。

3

2.3响应效率(10)

14

调度响应效率

按期响应、反馈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的数据开放相关要求。

5

15

需求响应效率

对数据开放需求,非开放类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可以有条件开放的,10个工作日内反馈数据使用条件;可以无条件开放的,20个工作日内开放。

5

3.数据支撑能力(35)

3.1即时性(9)

16

平均更新周期(按目录)

本单位所有目录的更新周期天数和/本单位数据目录数。平均更新周期<365天。

4

17

实际平均更新周期

本单位所有目录的实际更新间隔天数和/本单位数据目录数。实际平均更新周期<365天。

5

3.2全面性(16)

18

数据容量和平均数据容量

数据容量=数据集中行数*列数;平均数据容量=单位所有数据的容量和/本单位数据目录数。

8

19

高容量数据集

高容量数据集是指数据集中行数*列数大于100万。

8

3.3可用性(10)

20

下载、调用次数

数据集被下载、调用次数越多,说明该数据越有价值。

5

21

纳入公共数据价值化应用比例

纳入公共数据价值化应用比例=纳入公共数据价值化应用的数据集数/本单位数据目录数。纳入比例越高,说明数据越有价值。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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