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青自然资规(自贸)[不动产登公]〔2025〕f0003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青房地权市字第2015100952号
孙勇
开发区武当山路37号2栋2单元102
公告单位: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14日